网站赢钱被黑平台不给出款 【严打跨境**】别让**毁了你的人生!
跨境**是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国家形象的大问题。今年2月底,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治理跨境**工作专题会议,深入开展打击治理跨境**工作,严厉打击跨境**及与其关联的涉黑、诈骗、洗钱、绑架、拐卖、偷渡、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小编这就带您揭开跨境**的面纱
提高反赌防赌意识
01
以高回报引诱出境参赌
不法分子与境外赌场人员勾结,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以高回报找工作、发展暴利项目合作、免费提供出入境服务、免费提供往返机票、免费食宿、免费旅游等方式诱骗、招揽国内人员出国参赌和为境外**服务。其中,不法分子的接送方式,往往是用车辆将人接送至边境后,让其转乘其他车辆,从边境便道、渡口等以偷越(国)边境等方式出境。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境外赌场、**网站加大对我国公民招赌力度,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借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两类犯罪组织、人员还相互勾联,危害更加突出。
02
赌场提供免费筹码的必输局
出境后可能带到赌场提供免费筹码参与必输赌局,**结束后被非法拘禁。通过殴打、侮辱、折磨等手段致伤致残,向家属要求偿还高额赌债;可能立即被带至偏僻位置实施绑架,通过殴打、侮辱、折磨等方式致伤致残,向家属索要高额赎金。
那么
就有同学问了
我不出去
是不是就安全的了呢
03
网络的境外**
网络**作为新型的**方式,有一套从境外向境内、自上而下的组织架构。境外组织者位于架构的顶端,国内各级代理是下线,负责扩大参赌人数,吸纳赌资。
境外**集团通过对正规网站植入黑链、群发短信、微信群、QQ群引流等手段宣传推广,引诱参赌人员注册、充值**,**资金通常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流转。
网络**往往由所谓的庄家设局,利用提前算好概率、内外串通、APP外挂等手段,欺骗参赌者投注资金,因此网络**可谓“逢赌必输”。除此之外,**团伙在微信群、QQ群利用“发红包”功能,通过群聊进行“赌大小”“压数字”等**活动。还有一些披着棋牌游戏外衣的**APP,在游戏过程中发生赌注交易,并在赌资提现时,编造所谓“差价”和“汇率”,牟取大量利益。
跨境网络**常见套路
客服人员操控后台。
会让新客尝点小甜头,因为整个后台都是在客服人员的操控中的,客户的一举一动都是在掌控中的,让客户赢点小钱,让客户认为可以通过**赢钱,投入的钱会越来越多,一旦没有收手,赢来的钱很快就会输光,然后举债投入,最后背上高额赌债,“时时彩”倍投就是很典型的。
大赔小。
网络**平台的其他玩法,如**等玩法,都是杀大赔小,几千块钱就可以买一套程序,在程序上看到在线其他玩家可以赢钱,殊不知那些“玩家”其实都不是“人”,只是给你赢钱信心的“假数据”,宰羊都得等肥了,待你玩大钱已经套光了。
后台作假。
牛牛、炸金花玩法,基本上都是庄家在给牌,牌大牌小庄家都知道,所以当事人基本上都赢不了,而且亏钱会让倾家荡产,基本上庄家都是上下通吃,无法招架。
后台修改胜率。
捕鱼等平台会给你设置捕鱼概率,千万不要相信上面宣传的捕鱼,和自己拿网捞鱼一样简单,套路多得很。新注册的号概率给你调大,等投钱以后概率就会减小,让客户不停的充值才是平台的最终目标,平台是专门吸引让人进行投钱的。
不给出款。
如果运气好赢了钱,而且数目很大,那么你提下现试一试,前期盈利不大提现都可以,后期等你放钱到了他的一个设定值,或者你玩的时间较长了,那么你的钱基本上也被套走了,客服是不会给你转账或者提现的。
关于**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文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涉嫌**罪,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聚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的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贪欲是一切罪恶的源泉
自律是抑制欲望的堤坝
网络**本身是违法行为
面对它的诱惑,请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