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数据未回传现不到账 多地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督促民间借贷个税征缴,自然人税务风险升级
关于我们
【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以自然人为主要参与方的民间借贷活动频次多、金额大,是个税监管的一个重点领域。但其隐蔽性强的特点使得税务机关的监管存在较多困难。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税收监管技术升级,同时部分地区开启税务与法院的信息协作机制,民间借贷被税务机关追缴个税的案件越来越多。近期,多地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职能为基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民间借贷个税征缴,自然人的个税风险进一步升级。本文以此切入展开分析,并盘点近期的个税监管动态,为防控个税风险作出提示。
一、多地检察院监督民间借贷个税征缴,促进税款入库
(一)辽宁沈阳:大数据筛选漏征税款案件线索,促成补缴个税11万元
2023年6月,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开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发现,皇姑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涉案标的额较大,经法院判决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往往会得到较大数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检察官将裁判文书网上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取得执行款的当事人信息,与税务机关个人纳税**进行交叉比对,发现一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当事人陈某在取得执行款及利息共100万余元后,未依法申报、缴纳个税,后经检法税三方共同努力,陈某补缴个税3万余元。皇姑区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着手构建民间借贷利息税征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筛选出漏征税款案件线索,立案办理个税追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近期又促成当事人赵某补缴税款11万余元。
(二)广东湛江:建立数字模型排查征管漏洞,立案监督追缴个税
为解决民事借贷案件执行成功执行后当事人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的问题,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主动邀请霞山区税务局召开涉税公益诉讼磋商会议,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同时,霞山区检察院借助大数据信息,建立了“民间借贷税收”数字监督模型,逐一排查霞山区内执行利息税收征管漏洞。获取关键线索后,霞山区检察院随即调取个案裁判和执行案卷材料、个人纳税报告等数据,经综合研判,最终确定对10名申请执行人未依法缴纳个人利息共约13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向霞山区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10名纳税义务人进行征收、追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湖北安陆:收到监督平台推送线索,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个税征缴
2023年6月1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通过“民间借贷纠纷税收漏征法律监督模型”向安陆市检察院推送了一条线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彭某收到执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4万元,但未依法缴纳1.2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7月6日,安陆市检察院向安陆市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核查追缴彭某漏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利息个税,主动与安陆市法院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缴协作机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多渠道反复沟通,彭某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关个人所得税。
二、法税联动升级为法检税三方协同,自然人个税风险升级
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述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督促税务机关进行个税征管,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其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202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增强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由此,检察机关基于自身职能和上述通知要求,对于民间借贷个税征管制发检察建议,其目的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对国有财产税收征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利益。
实际上,近几年来,在从严管控民间借贷活动的政策指引下,各地法院和税务机关展开合作,开始对民间借贷出借人的利息收入加强税收监管。2023年3月31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与县税务局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前期法院与税务联动协作工作开展情况,并就如何落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民间借贷税费征收联合管控合作备忘录》进行交流探讨、深入沟通如何深化“法院+税务”合作机制;2023年2月,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珲春市税务局共同创建“法税钉”平台,在该平台中,法院会将符合纳税条件的执行案件上传至该平台,税务局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回传,通过法院执行回来的借款就会被“强制”缴纳税款;2022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法院双方签订协同备忘录,明确民间借贷案件涉税信息共享范围和流程,解决司法涉税征管难题;2022年,湖南长沙市长沙县税务局联合检察院、法院 等部门协同共治,建立民间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缴长效协作机制。2022年促成当事人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40余万元。(更多内容详见:)
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职能为基础和依据,借助大数据技术发现案件信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税务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对法税联动的机制进行了补强。检察院“入局”民间借贷个税征管,使法税联动升级为法检税协同,将进一步堵塞民间借贷个税征管的漏洞,自然人的税务风险也将进一步提升。
三、自然人民间借贷利息追征个税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在一文中,我们对自然人民间借贷追征税款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八个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我们对另外两个问题进行补充分析。
(一)高额利息是否全部作为基数征缴个税?
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则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不应作为计算缴纳税款的基数。但如果利息支付方自愿支付、且已经实际支付利息给对方,同时,利息支付方无权要求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则应作为基数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12月两次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将24%和36%的利率修改为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通常所称的四倍LPR。
因此,对于超过四倍LPR的利息部分,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一般不作为征缴税款的基数。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实际支付,则是否应作为基数计算纳税,取决于利息支付方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超过的部分的权利。如果法院认定,利息支付方有权随时要求返还超过的部分的利息,则债权人即便取得了超过部分的利息,实际上却并非其真正所得,会随时被返还,因此就不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相反,如果法院认定,利息支付方无权要求返该部分利息,则只要债权人取得了该部分利息,则就属于其真正的所得,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未申报个税超过五年是否还会被处罚?
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目前公示案例有的定偷税,有的按不申报纳税处理。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64条第2款规定,均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通常而言,如果纳税人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未申报纳税,超过5年才被发现,则不会被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发现”一词的理解,最新案例中有新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稽罚告〔2024〕2号)显示,对于广东广全阀门有限公司2011年的偷税行为,该局于 2021年6月8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税稽罚〔2021〕2号),认定偷税行为距税务机关发现违法期限已超过五年,未进行处罚。但现在根据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对该案件的审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等,重新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
对于“发现”,根据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等任何一个机关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由此,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已超5年,但其他机关已经“发现”,税务机关可能会以27号文件依据作出税务处罚,纳税人仍然会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四、个税监管日趋严格,纳税人应加强风险防控
(一)超2万名个体户转为查账征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多个区县税务局发布终止定期定额文书送达公告,公告称,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超3万户纳税人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条件,现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终止单位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单位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在此之前,已有多地税局出台相关政策,对个体户核定征收采取限制措施,对月销售额超过一定额度的商家改为查账征收。核定改查账,对个体户等经营主体的税务管理要求提升,进一步压缩了利用个体户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
(二)税局核实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业务真实性
据税筹圈消息,近期多省税务局下发了最新关于“自然人经营所得汇总清册”(即ITS系统)有关处理口径,并且按要求推进落实。引导纳税人选择在收入来源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申报。
据悉,“自然人经营所得汇总清册(ITS)”模块已经上线,明确以受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清分规则,汇总了自然人在全国的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的收入数据。现在需要对自然人汇总收入超120万的相关数据的业务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后,若业务真实,需通知该自然人完成“其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若查出业务不真实,要求通知该自然人红冲相应发票,并通知受票方企业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税局监管已经拥有颗粒度更细的税收大数据,未来将有一批造假或虚开的自然人被查出,通过转换收入性质降低税负的高收入人群将受到进一步打击。
以上动态均反映出,个税征管形势日趋严格。未来,个税的监管力度会持续加强,税务风险会不断攀升,提醒纳税人关注自身税务风险,提前做好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