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平台不给取款 黄磊、赖寅法:某些银行无法正常取款法律后果承担简要评析
最近,某市农商行为大股东的两个省份五家村镇银行被曝无法正常取款,线下网点取款需要预约,网银和微信小程序显示系统维护,据了解此次事件主要影响的是通过包括度小满金融、360你财富、滨海国金所等第三方平台渠道以及银行微信小程序在上述银行存款。网上还有爆出该行副行长被通缉,当地经侦已经立案侦查等信息。储户存款如果被犯罪分子非法侵吞、占用、挪用、诈骗等,其责任由谁来承担?可能会涉嫌哪些犯罪?储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做一简要分析。
一、涉案资金的性质
事件发生以后,有二种完全相反的说法。储户认为,自己在银行开立账户,在银行存入资金,该资金属于银行存款,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法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第三方平台也认同该观点。部分银行则认为,银行未收到上述款项,储户被人诈骗,让储户报警处理。其背后的意思是你们被骗了,损失你们自己承担。
据了解,此次事件的背后是多级分销的贴息存款问题。贴息存款的一般流程是∶有大额短期闲置资金(一般50万元以上)的客户,先去相关银行线下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确保其存款可计入该支行的考核统计),同时开立网银,或者通过网络开立该行的Ⅱ类账户,并绑定常用的其他行的账号(方便大额资金的转入转出操作),客户存入或转入资金进入该账户并存入银行的"通知存款"。上述操作完成后,客户将相关证明截图提交中介,中介核实存款确实已经存入后的当天晚上,由中介给客户支付返现。7天后,通知存款到期,客户可以自行从网银转走资金,银行此时再按照7天通知存款利率给客户结算。对此,我们认为:
1.储户转入的资金系银行存款,存款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储户在银行网点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网上银行开立Ⅱ类账户(通过银联等渠道都能查到该账户确系相关银行的账户),储户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将钱以7日通知存款形式存入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上也显示相关金额到账,此时储户与银行建立了正常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在资金到银行账户后,资金即由银行进行保管,其损失责任由银行承担。如果银行委托他人收取相应款项,或者将收取的款项交给他人管理,发生款项损失,责任由银行承担,储户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并不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抗辩自己未收到该存款,因此停止储户取现,该说法不符合事实情况。收到存款的标志是银行拿到储户的钱,还是储户的钱到银行账户上,显然是后者。至于银行账户上收到钱之后,在银行管理下,该款被转走,责任肯定是由银行承担。目前储户能证明自己开了账户,把钱转到了账户上,账户上也显示已经到账,余额即为转入的金额。如果银行此时未收到钱,他就不应该确认自己收到相应的款项,而应该说未收到相应的款项,即在网点将钱给银行,银行没收到,银行应当当场退钱;如果通过转账,钱未收到,转账的人会第一时间了解是否转账出错,可以要求转出的银行核实,并据此追回该钱。相关银行显然未提示储户没有收到钱,也就说明银行账户实际上已经收到钱了。
2. 异地存款是否违规?违规是否影响存款的效力?2021年1月13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点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本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相关银行以微信小程序等方式继续在互联网上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打擦边球之嫌,可能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行政违法。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3项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上述通知并非法律,也非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多是国务院下属部门发布的规章,并不能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尽管异地存款是违规的,但是并不影响存款合同的效力。
3. 银行承担存款损失责任的方式
银行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有几种可能:
(1)由银行自有资金进行兑付
银行一般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用于日常经营中兑付储户的取款。并且银行是依法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会受到监管部门较严的监管,监管部门对银行有存贷比要求,银行的存款中必须有一部分的钱用来交存款准备金,银行可以用存在央行的存款准备金进行兑付。
(2)国家注入资金
从历史上我国几例金融机构出事案例来看,在出现流动性等风险的情况下,国家会注入了一定的资金。比如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经注入34亿以解决挤兑危机;安邦保险国家曾经注入了600多亿。
(3)其他银行接管整顿
银行出事一般不会立刻宣布破产,往往会由其他银行接管。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被宣布关闭的同时,业务被工商银行接管,储户的所有利益均得到了保障。2019年包商银行出事后,银保监会宣布接管包商银行,并将业务托管给建设银行,最后5000万以下的客户得到了全额兑付,5000万以上的客户也得到了90%以上的兑付。
(4)存款保险兜底
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其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人每家银行50万限额内受存款保险的保障。
(5)银行破产清算获得赔偿
如果银行业务未被其他银行接管,最后会进入破产程序。个人用户超过50万以上的存款部分未必就拿不回来。银行一般拥有的较多资产,通过资产处置能够收回一定资金。收回的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该事件可能引发的刑事犯罪
(一)职务犯罪
1、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为六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为一百万以上。
如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之便,实施了将本银行的储户存款的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根据该条规定,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400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数额标准为6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0万元。)
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储户的存款归个人使用,则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如果归私营企业使用,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解释、高法和高检司法解释、公安部规定等精神,则需要谋取非法利益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金融犯罪
1.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实际上是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共同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该事件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因为商业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有上述规定第一项的非法性,因而不成立非法集资犯罪。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理由是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接受民众异地存款,该情况具有违规性,应当理解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且实施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类比私募基金,哪怕取得了相应的私募牌照,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一样可以成立非法集资犯罪。另外有消息爆料称是新财富公司借用银行的牌照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其行为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其行为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罪。
我们认为,银行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正规设立的银行依法拥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权利,这也是银行经营的基础,这不同私募基金。非法性不能片面的理解为违规性,不能认为只要有违规就有非法集资犯罪意义上的违法性,银行违规的情形非常多,大部分仅仅是行政违法,达不到刑事违法的尺度。
2.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特定关系人(如大股东)违规发放贷款,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回收,其行为有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3.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大股东或者其他人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无力偿还储户存款,陷入经营困难,其行为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主要区别是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按照骗取贷款罪来处理,有非法占有则按照贷款诈骗罪来处理。
(四)其他犯罪
1.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次事件不排除银行业务管理不慎,将相关业务承包给他人,最后被诈骗的可能,该种情况有可能涉嫌普通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2.贴息中介行为的定性
贴息中介又被称为资金掮客,中介为了获利,通过贴息的方式宣传和拉动他人存款。银行用贴息方法(远高于主管部门规定存款利率最高浮动区间)吸收存款的做法显然是违规的。如果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中介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是非法集资犯罪,中介除非明知道他人犯罪仍然帮助他人用贴息方式来拉客户、吸收存款,否则难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储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储户来说,银行出现了存款无法提取的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储户切不可冲动行事,切忌采用暴力手段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手段来维权,否则自己存款拿不回,还可能涉及治安违法或者刑事犯罪。储户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参考:
1.储户应该第一时间收集相应的证据,作为维权的基础。上述证据不限于以下内容:存款的电子合同、转账的交易流水、资金来源的证明、存款的凭条、在第三方平台、银行网上银行、银行微信小程序上的交易数据(包括开立账户、转入、转出、余额等信息)等等。
2.本案涉及无法取款的储户人数较多,属于涉众型事件,宜抱团维权、有序维权、积极维权。建议召开储户会议,登记存款情况,拟定共同诉求和解决方案,共同推选出维权代表去交涉和表达所有人的沟通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并及时反馈进展情况等。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了解当地法院对储户的起诉,不立案、不受理、不出具不受理的凭证,理由是“先刑后民”。刑民交叉案件,既可能“先刑后民”,也可能是“先民后刑”,还有“刑民并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存款合同纠纷管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银行所在地的法院不予立案,可以向其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应积极与办案机关交涉。据说当地警方已经对本次案件立案侦查。作为案件利益相关方的储户,应积极派出代表与公安机关交涉,不限于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言和证据,更重要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如储户认为本案的性质是什么,结果应该由谁来承担,并了解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尽快对有关人员立案侦查,并追赃挽损等。如果与司法机关交涉能力、经验等不足,缺乏沟通渠道,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帮忙。
5.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诉求。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限制取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可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处置,保障储户的取款自由。如果银行陷入重大危机,或者严重违法犯罪,无法持续经营,也可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介入,采取包括不限于接管、整顿等措施。
6.向当地的金融办提出诉求。要求地方金融办重视事态的严重性,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有序高效解决问题,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7.向当地党委、政府寻求帮助。如果地方金融办无力协调解决,可以通过信访程序,向当地的党委、政府寻求帮助,要求帮助解决相关银行限制取款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
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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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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