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无法出款 【关注】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款、借出的钱打了“水漂儿”……风险自担的“执行不能 ”你知道吗?
红山晚报
赤峰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网络图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款
今年57岁的王某是红山区某村农民,他的遭遇要从3年前说起。
2015年5月23日,王某驾驶电瓶车行至306国道接近市区路段时,与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农民张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2016年3月19日,王某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将张某诉至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经鉴定,王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审理中发现,张某的车辆没有任何保险。审理的结果是,法院判令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没有履行义务。2017年10月11日,王某向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对张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结果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执行干警又驱车到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某村张某家中调查,发现张某自发生事故后即去外地打工,下落不明,其父母靠低保维持生活,肇事农用车已经报废,家中再无有价值的财产。执行法官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各种手段,但仍未执行到位。
现在王某的家庭情况是,妻子患病多年,他本人也不能劳动,还得用药维持,家中生活陷入困难。目前,王某已向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目前,救助申请尚在审批中。而他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何时能执行回来,谁也说不好!
借出的钱打了“水漂儿”
借出去的钱,有借款合同,有利息约定和还款日期,但是到期就是还不上,该怎么办?家住红山区的居民景某就摊上了这样的闹心事,4年前分两笔借出去的20万元至今也追不回来了,因为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4年5月7日,陈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红山区居民景某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息2分,两日后也就是当年5月9日,陈某再次向他借现金10万元,仍然约定月息2分,两笔借款期限均为8个月。
2015年3月,借款到期后,景某多次催要,但陈某拒不偿还。2016年6月,景某将陈某诉至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景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利息从2014年5月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1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5月9日起按照年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陈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0月17日,景某向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依法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陈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网络“四查”,发现陈某只有位于红山区的房产一套,遂对该房产进行查封。
通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查封的房产已经抵押,且在红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另外,即使处置该房产,扣除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欠款后,还有前一轮查封,红山区人民法院虽然也已经轮候查封,但财产难有剩余。
鉴于此情况,因陈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景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陈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何时能恢复执行,景某对此忧心忡忡,不抱乐观希望。
法官说法
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齐景文说,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齐景文表示,“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红山区人民法院为决胜执行难,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着力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大宣传力度,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二、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能得到依法执行,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这类案件进行区分、审查,严格按照退出机制终结执行或者退出执行程序;三、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对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四、定期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查询,发现财产线索的立即恢复执行。
红山晚报全媒体记者 |杨占文
通讯员 |赵颜锋
新媒体编辑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