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出黑 教师失德行为出现在网络词条中,当事人要求平台删除,法院怎么判?
教师“魔爪”伸向学生
遭处分后名字被做成词条
全网公开“处刑”
他将词条运营平台诉至法院……
教师“黑历史”登上词条运营平台,是否侵犯名誉权?
张三(化名)曾任某学院教师。在校任职期间,张三因对学院某女生进行性**扰受到了相应处分,当地官方部门对张三的行为进行了公开通报,官方媒体也对通报进行了转载。
2021年,某用户在某词条运营平台上创建了词条“张三”。该词条内容记载张三性**扰女学生的行为以及处罚结果。经过对比,词条“张三”记载的内容与官方部门公开通报的内容一致,并在末尾附有官方通报内容的报道链接。
张三认为,在以其名字创建的词条“张三”中有关性**扰事件的表述,影响其在教育领域的再就业。在多次向词条运营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该词条无果后,张三将词条运营平台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三”。
法院:保证社会公众知情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词条运营平台提交的词条编辑用户的信息、收录编辑规则等,可以证明涉案词条的运营平台是以用户创建、编辑的词条内容作为基础,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知识的开放平台,词条运营平台应承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责任。
本案中,首先涉案词条中的“性**扰”用语来源于官方部门对张三行为的定性,涉案词条的内容均完整摘录自官方部门的通报,为已对外公开的信息,涉案词条的编辑用户及词条运营平台不存在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相关违法行为。
其次,词条具有使社会公众检索相关信息,确定相关主体及事件详细情况的公共服务属性。涉案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女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形,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在相关部门已对张三行为作出明确定性及处罚、权威媒体对外通报张三所涉事实的情形下,应当予以保留,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法院认为,涉案词条运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构成对原告张三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不存在过错。张三要求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公布处罚结果是对其他从业者的警醒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个别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想通过删除词条内容来使事件不为人知,对于被侵害人以及更广泛的、可能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来说,不仅是不公平的,更埋下了二次伤害的可能。
对于此类事项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公布,是对高校领域其他从业者的警醒,也是对广大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