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取不出 一男子称到ATM机上取款未出钞却扣款的情况,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据男子田某介绍,事情发生在一天下午,当时他需要点现金,便准备到银行取款。来到银行之后,田某估计是看里面排队的人比较多,他就来到ATM机这边取款。
田某记得,他走到ATM机旁时大概是16点30分左右。插入银行卡并输入密码后,田某输入了2000的数字。紧接着,里面弹出了2000元现金。
收起来之后,田某又输入1000的数字取款,但这一次里面并没有钞票出来。摁完返回键之后,田某发现银行卡里的余额没有减少,便又继续取款。
这次,田某输入2000的数字,万万没想到,里面不仅没有钞票出来,余额还被扣除了2000元。田某非常惊讶和紧张,立即跑到银行给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工作人员了解之后,将情况记了下来,让田某回家等待处理结果。可田某回家之后,一直没有等来银行的答复。田某焦急非常,不断到银行询问情况,还要求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
不料,银行拒绝并没有给到田某一个满意的答复。折腾了几天之后,田某失去了对银行的期待,将银行起诉至法院,不仅要求银行返还2000元存款,还要求银行承担自己来回主张权利产生的误工费1218元、交通费200元。
可对于田某的主张,银行却有另外一番说辞。银行称,他们在接到田某的反馈后,跟自助中心取得了联系,调取了监控录像。
经过查看录像,他们发现田某在其主张的事发当天下午4点半前后并未在涉事ATM机上取款,反而是在次月同号那天下午2点38分左右两次都成功取款2000元。
至于为何拒绝田某查看监控录像,是因为ATM机的监控在加钞间内,不能随意查看,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手续才能查看。
对于本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本案中,田某在涉事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并在储蓄卡里存了款项,已经跟涉事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icon中,银行按照储户的要求向其支付存款是其主要的法律义务。基于这个法律义务以及涉事ATM机上装有录像设备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涉事银行应该举证证明田某当时是否在涉事ATM机上取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涉事银行向法院提交了田某主张的事发当天下午2点到5点的全程录像和次月同号那天下午2点38分左右田某的取款录像。
经过审查,法官发现田某在次月同号那天下午2点39分13秒取款2000元、2点39分36秒取款2000元,在田某主张的事发当天下午4点30分左右没有任何人在涉事ATM机上取款,在田某主张的事发当天下午4点30分前后的时间段内,田某也没有出现在录像中。
田某得知录像的内容后,当即质疑录像的真实性,随后对录像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可还没有开始鉴定,田某就放弃了该申请。
既然如此,根据我国《民事证据规定》,法院认定了该录像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前述《民事证据规定》载明,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既然前述录像被采纳为证据,涉事银行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压力就来到了田某这边,由他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在自己主张的事发当天下午4点半取款的事实。
可田某事后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同时,次月同号那天下午的录像与田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一致。据此,法院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