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审核拒绝取款 在银行取款要派出所同意?光明网时评:如此打击电诈于法无据
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吉林银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当事网友发布视频称,其母亲携带了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前往长春市吉林银行取款,被银行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
该网友表示,因另一家银行存款利息较高,母亲想将存在吉林银行的钱转到另一家银行,总金额不到10万元。最终,他们等了很久,派出所审核后,才在银行窗口成功转账。
该网友发布的汇款凭证显示,此事发生在吉林银行长春遵义路支行。
网友的汇款凭证
据极目新闻报道,12日,该支行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便可以取款。
“主要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转账以及客户被骗。”该工作人员介绍,核实客户身份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客户表明取款需求后,支行工作人员线上向派出所说明,公安人员线上审核通过,客户便可办理取款。“有的客户也会遇到需要派出所工作人员到支行现场处理的情况,每位客户遇到的具体审核情况可能不同”。
吉林银行客服表示,目前银行内部没有上述网友提到的相关取款规定,不过有网点应辖区派出所要求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何取款需按网点实际情况办理。
该支行所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回复极目新闻记者时表示,居民有取款需求,确实需要向银行说明用途、明细等,银行会将相关信息提交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办理。“主要是核实卡里的钱有没有问题,防范电信诈骗,看取款用途也是防止居民被电诈。”该工作人员表示,不仅吉林银行,目前多家银行均有相关要求。
此后,涉事派出所回应红星新闻记者时又表示:没有此规定,正常取款即可。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复称,如有大额取款需求是提前向银行报备,派出所只会核实来源不明的款项。
光明网时评频道:如此打击电诈于法无据
钱是自己的,银行只是代为保管,想取出来却还得经过层层审批?防范电信诈骗的初衷是好的,但反诈无限扩大化,折腾储户,如此矫枉过正是否侵犯了取款自由?
不是网友不支持反诈,而是涉事银行的操作,相当于增设了一个审批环节,于法无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储户的基本权利。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同时,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打击反诈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前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提到,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但这仅限于登记资金来源或用途,门槛是5万元以上,并且该规定没有要求银行在取款时必须得到派出所的同意。此次事件中,涉事吉林银行取款2万元,就需要向派出所报备,明显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即便打着反诈的旗号,也很难站得住脚。(作者:余寒,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澎湃新闻:防诈骗不能因噎废食,不然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储户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但“牵头”不等于“审批制”。银行在储户取款之前,任意增加前置条件,有违《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的原则,是对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银行等机构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应采取必要的阻断措施,包括“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措施”。
法律要求银行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采取阻断措施,而即便是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也并不是只有“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这一种措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如此一刀切的措施既不精准,也影响了群众生活便利。
商业银行在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当中是最后一道“防火墙”。但这道“防火墙”不能为了防住诈骗的“火”,就随意限制储户权利。不管银行与派出所之间是如何配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诈骗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变成银行和基层派出所之间的扯皮,不然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储户。
综合来自极目新闻、光明网、澎湃新闻‘’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附:尹朝存律师简介 执业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北京市西城区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曾长期担任公务员、公证员,成为执业律师后承办了大量重大、疑难刑事、商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十余年的政法、公证、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所代理(辩护)的大部分案件都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联系方式: 电话:13521615043(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