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不能提款 如何巧妙处理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问题?专家来支招!
长期以来,我国货物运输行业面临着小而散、弱而多的局面,其中私人车是道路运输的主要力量。然而,由于个体车主通常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运输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遇到了难题,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许多托运公司更倾向于与具备开票能力的运输企业合作,而非个人车主。为了整合社会上分散的运力资源,满足货运企业的柔性运输需求,并解决个体运输户在开票方面遇到的挑战,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不过,对于网络货运行业而言,增值税发票问题一直是其发展的瓶颈。由于货运行业涉及人员众多且结构复杂,个体运输户往往难以提供正规的进项发票,这使得托运企业和网络货运平台在获取正规、安全的发票时面临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并正式启动了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税总函[2019]405号的出台,不仅为网络货运平台带来了更多的增值税进项,更重要的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业的“运输白条”入账问题。在过去,一些依赖运输业务差价盈利的平台,由于缺乏合法凭证作为成本入账的依据,只能采用自制内部凭证的做法。
这种做法在税务上一直存在合规性问题。而税总函[2019]405号的实施,使得网络货运平台可以为个体运输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间接解决了与运输白条相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扫描上方二维码免费使用数字物流平台)
此外,在代开发票的过程中,网络货运平台还需要承担个体运输户的增值税附加(0.3%)和个人所得税(1.5%)。然而,这部分税款个体运输户往往不愿意承担,导致平台代开发票的综合税负高达4.8%。
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过重的问题,许多网络货运平台会与地方政府达成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政府的财政奖补来实现盈利。然而,自2021年开始,审计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开始联合整顿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和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问题。这导致许多省份清理并废止了不符合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文件。失去政府财政奖补支持的网络货运平台,其生存空间受到了严重的压缩。
互联网平台涉税风险
一、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虚增成本
这种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并且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虚开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还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网络货运平台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个体货车司机应该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配合平台的税务管理要求。物流企业也应该提供正规的发票,以保障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总之,网络货运行业需要加强自律和管理,建立规范的运营机制,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混淆收入类型,错开发票偷逃税款
此类风险亦多存在于网络货运平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人按“运输服务”纳税。对于部分平台发生的货运,应当在“运输服务*无交通工具承运”下,向委托方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就其收入开具税率为6%的“物流辅助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搬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造成少缴增值税。
三、利用财政返还政策,为他人或帮助他人虚开发票
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缺失,网络平台常常需要与当地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以获得财政补助和返还。然而,一些企业发现下游客户对发票的需求远超实际业务需求,因此选择通过虚开发票来赚取额外利润。他们利用财政返还政策的不当之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或协助他人开具虚假发票。
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构建
一、强化网络货运平台的外部监管机制
1、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的监管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的主旨发言《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中提到:中国税收征管已经历了“经验管税”和“以票管税”两个时期,正在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因此,在“以数治税”的背景下,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的监管亦成为时代所需,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的推动下,应当协同建立“以数治税”,明确网络货运平台经济下各方主体的相关义务,利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构成数字化税收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征税透明。
对网络货运平台而言,首先,要完善网络货运平台用户注册制度及涉税信息管理,即从源头上规范涉税实际承运人信息的管理,建立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收集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通过银行的资金交易往来信息、物流货运信息、发票信息等查证其真实交易;
其次,对于网络货运平台,要建立相应的涉税信息监管制度,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系统上线之后,对于其货运的涉税数据、发票抬头、金额、名称、数量、单价等实行全票面上传,做到透明化税源监控和征管。通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的报销、入账、归档、存储,依托同一个数字身份,实现税收征管流程和数据源的无缝对接,推动税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深度融合。
2、加强对网络货运信息的监管
《暂行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以及明确了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
所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网上货物的监管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其能够与网上货物运输企业的信息平台进行有效的连接,将监控数据定期地上载到交通运输部的网上货物信息交换系统中,并且将这些监控数据及时地传送到同级的税务部门。对存在虚假交易、运输、结算等信息,导致监控发现异常的,由公路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交通管理部门得定期组织对网上货运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估,对信用评估结果和失信行为进行公开。
3、推动网络货运平台机制的创新
《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但在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实际亦可以作为居间撮合平台发挥作用。
二、建立内部税务风控制度
1、培养合规意识,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
通过大数据的支持,互联网货运平台推动了整个物流网络的互联,具有信息发布,在线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等功能。数字化技术的兴起,为互联网货运平台的发展提供了支撑与保证,从而保证了物流交易的真实性。
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者,应实实在在地投入相应技术应用,保障网络货运平台的良性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应有合规意识,经受得住诱惑,拒绝成为过票的工具。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订单的下达、受理、在司机平台上发单、司机抢单,到现场装货、签电子合同、在途轨迹跟踪、在线签收和实时提款等一系列规范的制度。规范**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网络货运平台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存相关的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另外,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建立与税务部门货运业务相关平台的对接体系,将相关的货运业务主动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体系内。
2、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运单全程数字化管理
首先,要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推动物流源头的远程联网协同,在源头上安装高清晰的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其次,在线货运平台要充分运用货物追溯技术,对货物的位置进行实时跟踪,让整个商业过程都能被透明地看到,并大力推广使用北斗定位、基站、 App等手段来追踪货物的在途轨迹,同时还可以安装定位系统,例如车辆定位,给货物安装追踪器等。
实现了对货运全流程的闭环监测,并通过对驾驶员的行车行为进行分析,实现对驾驶员的实时追踪;最后,要强化对真正的承运人的实名认证和其他管理,在使用车辆前,必须先进行网上实名认证,然后才能在网上接受订单,在装货地点进行线下的再次验证,如果没有任何问题,就可以装货。在收到货物的时候,要确定接收的地点,并对收据上传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根据整个运单的轨迹,来证实运输交易的真实性。
3、运用交易鉴证技术
数字经济下各类新型交易形态萌生,其人员、资金、结算、发票等管理愈加复杂,其中网络货运平台合规面临最大的机遇和挑战为发票问题,而发票问题的核心在于交易场景的真实性。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可为交易真实性的鉴证提供科技赋能,已有一些第三方科技平台通过介入交易环节,能够为交易中的主体身份信息、交易标的、支付信息等关键要素提供鉴证服务,完整**某个交易形态,实现税务部门、网络货运经营者、托运人、实际承运人之间交易信息的互联互通。
交易鉴证除上述识别主体身份、**交易过程外,还能够依托区块链技术,输出如涉税行为分析、纳税人身份认定、异常纳税风控识别、底层发票数字化的工具和手段等各项能力,能够有效解决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问题。
2024
福
利
来
啦
物流系统免费开通!
管理订单、追踪货物,
进项管理、财务结算,
统统一键搞定!
点击下方链接,
免费注册开通系统!
#/?=143
Ps:手机点开记得左滑页面哦!电脑端体验更佳!
往期推荐
目前+人已关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