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回传不让出款 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税字第号
壹、总则
一、为便利纳税义务人运用信息通信技术,使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以网际网络传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资料完成申报,或列印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申报,提供多元化申报管道并提升稽征机关为民服务效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所得税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七条有关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其申报程序及应填报之申报书、应检附之附件,于采用网际网路传输申报(以下简称网络申报)或以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向国税局办理申报时,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三、以网络或二维条形码申报综合所得税之纳税义务人,免附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
(一)以网络申报,于年度结算申报期限完成数据传输者,免填报结算申报书,惟依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必须检具之其它证明文件、单据,仍须就该证明文件、单据部分径送(寄)各地区国税局。
(二)以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申报者,依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必须检具之其它证明文件、单据及自行缴款资料,应并同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向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申报。
四、下列各类案件不适用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结算申报:
(一)所得税法第七十一条之一有关年度中死亡、离境之申报案件。
(二)逾期申报案件。
(三)无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之大陆人士、外籍人士之申报案件。
五、纳税义务人采用电子申报者,稽征机关之后续调查核定,与一般结算申报案件相同,悉依相关法令及规定办理。
贰、网络申报通行码纳税义务人利用网际网络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其通行码有下列四种:
一、政府凭证管理中心核发尚未到期之身分凭证。
二、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
三、纳税义务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加上所得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户口名簿上所载之「户号」。
四、其它经财政部审核通过之电子凭证。
参、申报程序
一、申报软件及报缴税网址:
(一)申报软件:
1.纳税义务人可利用网际网络自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或各地区国税局网站下载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软件(离线版程序),或向各地区国税局或其所属各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索取相关软件光盘片。软件安装后即可建立基本资料、所得资料、免税额、扣除额及抵减资料、缴退税款等各项资料,以网际网络传输办理申报,或打印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申报。
2.纳税义务人亦可利用网际网络于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上直接登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线上申报程序(跨平台联机版程序),即可建立基本资料、所得资料、免税额、扣除额及抵减资料、缴退税款等各项资料,以网际网络传输办理申报。
(二)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信用卡缴税网址:。
二、基本资料:
(一)以政府凭证管理中心核发尚未到期之身分凭证、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其它经财政部审核通过之电子凭证为通行码者:
纳税义务人可使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经网际网络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下载课税年度「夫、妻、未成年子女」之税籍资料及所得资料(如为当年度结婚或离婚者,夫或妻所得资料均分开提供)。惟纳税义务人仍须就当年度实际应申报之税籍及所得资料作调整或修正后再办理申报。
(二)以纳税义务人本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加「户口簿户号」为通行码者或以二维条形码申报方式登入者:
纳税义务人须将当年度应申报之户籍资料、扶养亲属税籍资料逐笔输入于相关栏项中。
三、所得资料:
(一)纳税义务人利用政府凭证管理中心核发尚未到期之身分凭证、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其它经财政部审核通过之电子凭证为通行码下载或向各地区国税局办理临柜查询其课税年度所得资料之范围,以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或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依规定于同年一月底前汇报稽征机关之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为限。但属执行业务所得(格式代号9A)之扣(免)缴凭单不包括在内。纳税义务人除利用网际网络下载或临柜查询并申报之各类所得资料外,另须完整搜集且逐笔输入其它入、成本费用及所得资料于相关栏项中。若于网络下载或临柜查询之所得资料不正确或遗漏,应向所得给付单位查明更正并核实自行输入申报。
(二)下列各项所得,其成本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或财政部、稽征机关订定之成本(损耗)及费用标准扣除必要成本及费用:1多层次传销营利所得、2执行业务所得、3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4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5财产交易所得、6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7其它所得。其成本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申报者,应依规定另行检送相关证明文件、单据。
(三)纳税义务人利用本要点规定之电子凭证查询、下载之所得资料或向各地区国税局办理临柜查询之所得资料,均仅供申报时参考,如尚有其它来源之所得资料,仍应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申报致有短报或漏报情事者,应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罚。
四、免税额、扣除额及抵减资料:
(一)纳税义务人若有免税额、列举扣除额、特别扣除额或抵减税额资料,应逐笔输入于相关栏项中。
(二)纳税义务人输入下列免税额资料,并应依本要点壹、总则三之规定另行检送相关证明文件、单据:
1.直系尊亲属:未满六十岁或无谋生能力。但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不在此限。
2.子女:年满二十岁因在校就学、身心残障或无谋生能力。
3.同胞兄弟姐妹:年满二十岁因在校就学、身心残障或无谋生能力,且父或母非属免税所得身分。
4.其它亲属或家属: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而无谋生能力,且受扶养者之父或母非属免税所得身分。
(三)纳税义务人输入下列扣除额资料,并应依本要点壹、总则三之规定另行检送相关证明文件、单据:
1.列举扣除额之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购屋借款利息、租金支出、政治献金法规定之捐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之竞选经费、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之竞选经费、私立学校法规定之捐赠。
2.特别扣除额之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残障特别扣除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四)纳税义务人输入下列抵减资料,应依本要点壹、总则三之规定另行检送相关证明文件、单据:[page]
1.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八条及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准予抵减之税额。
2.重购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税额。
3.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可扣抵税额。
五、缴退税款资料:
税义务人申报为自缴或退税案件,应于缴、退税栏项输入相关资料。
以网络申报者,自缴税款可采指定金融机构或邮局帐户委托取款方式、信用卡或透过电子交易认证机制方式缴纳;以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办理申报者,自缴税款可采指定金融机构或邮局帐户委托取款方式、信用卡、现金、ATM转帐或利用支票方式缴纳。退税可采指定帐户委托拨入方式或凭单方式办理。
(一)指定帐户委托取款缴税或拨入退税款:
1.纳税义务人若利用金融机构或邮局之存款帐户办理委托取款转帐缴税,网络申报者,应输入本人或配偶存款帐号,以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办理申报者,应输入该申报户内本人、配偶或申报扶养亲属其中一人之存款帐号;如办理转帐退税,应输入该申报户内本人、配偶或申报扶养亲属其中一人之存款帐号。
2.纳税义务人指定存款帐户办理转帐缴(退)税,应以网络申报或二维条形码申报加载之存款帐户为认定标准。如转帐缴(退)税之帐号输入错误或该帐户存款不足,致无法提兑时,应依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透过电子交易认证机制缴税:
1.限网络申报使用(离线版程序):纳税义务人若利用本人或他人金融机构之存款帐户办理线上缴税,应先取得交易凭证,并依网络缴税作业相关规定办理线上立即扣款缴税。
2.作业细节请参阅「网际网络缴纳税款细部作业要点」。
(三)透过信用卡缴税:
1.信用卡缴税仅限于使用纳税义务人本人或配偶名义持有之信用卡
(且以一张信用卡为限)。
2.作业细节请参阅「信用卡缴纳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自缴税款作业要点」。
(四)利用现金、自动柜员机或支票缴税:
限以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办理申报使用,应检附已向金融机构缴纳税款之缴款书或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
六、采用网络传输申报:
(一)传输申报:
纳税义务人可利用第贰点规定之网络申报通行码,透过网际网络传送申报资料办理网络申报。若非采用网络申报者,以系统打印产出之电子表格等相关书表,稽征机关得不予收件。
(二)回信确认:
网际网络服务业者收到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时,即回传完成申报讯息、档案编号及收执联。若纳税义务人依本要点规定需另行检附证明文件、单据,则增加回传挂号回函封面及应检送各项证明文件单据申报表。
(三)更正及查询:
纳税义务人于申报期间内得透过网络重新上传更正其申报资料,惟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申报上传时,将覆盖前次申报资料,以本人「身分证统一编号」加「户口簿户号」办理申报者,同一日内传输资料次数以三次为限。逾法定申报期限以后应以人工填报更正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申请更正。
(四)纳税义务人于网络申报完成后,其依规定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单据之送件期限规定如下:
1.依法应行检送之其它证明文件、单据,应于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寄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或递送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
2.送达日期:亲自递送者,以证明文件、单据送达稽征机关之收件日为准;以挂号寄送者,以发寄邮局之邮戳日期为准。
(五)纳税义务人否认曾以「身分证统一编号」加「户口簿户号」为通行码办理网络申报时,视同未申报,稽征机关应注销该笔申报案件。
七、采用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办理申报:
(一)纳税义务人使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打印产出之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应并同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必须检具之其它证明文件、单据及自行缴款资料,于法定申报期限内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办理申报,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办理申报。
(二)申报书中之二维条形码须完整,经打印后之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不得再涂改,如有涂改情形,应修改档案重新打印申报书再行申报,以避免二维条形码内容与申报书不一致之情形。
肆、附则
一、纳税义务人透过网络办理申报及取得资料,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及于纳税义务人本人。
二、本要点各相关机构应配合事项,其细部作业程序应由各权责机构另定之。
三、本要点未规定事项,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四、本要点经财政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