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融资办法 快看!四板首发上市/再融资发行条件与程序,掌握全面注册制融资一手资讯
2023年2月1日,证监会起草了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颁布并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的正式规则相较征求意见稿只调整了部分表述,无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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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修订内容可以参考前期解读推文:
《全面注册制启动,拟修订规则解读一: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全面注册制启动,拟修订规则解读三:再融资注册办法》
首发/再融资注册制规则整体沿袭了原科创板、创业板的注册制规定,根据板块定位不同设置了特殊规定。根据最新的《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再融资注册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四个板块的《股票上市规则》,我们整理了首发上市/再融资发行条件与程序,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首发上市条件
66 (一)板块定位
板块
定位
主板
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创业板
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二)上市基本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整体沿袭科创板、创业板的规则,取消了现行主板发行条件中关于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
(三)一般企业
主板新增“预计市值+收入+现金流”“预计市值+收入”两套指标体系。明确新的主板上市条件,规定企业在主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在主板上市。
1、主板市值财务指标要求
2、科创板市值财务指标要求
3、创业板市值财务指标要求
(四)红筹企业
借鉴注册制试点改革经验,明确已在境外上市和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上市标准。
1、股本要求和公开发行比例要求
2、市值财务指标要求
注:拥有研发、技术优势是指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最近1年≥5亿元的,最近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0%;
最近1年<5亿元的,最近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0%;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五)具有表决权差异企业
主板新增设置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的上市标准。
二、再融资条件
66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调整沪深主板公司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非标意见发行条件,与创业板、科创板要求保持一致。
2、各板块作出相应的差异化安排,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需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还需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删除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需最近2年盈利的要求。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小额快速融资条件
此前“小额快速”只适用科创板和创业板,现主板也适用“小额快速”融资标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
(四)发行可转债条件
另外,将主板公司发行可转债累计债券余额调整至净资产的50%,与科创板、创业板保持一致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三、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三、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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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审核注册程序,规范审核和注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