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微信聊天**怎么才能不被查出来? “不要多说,这是内幕信息!”微信聊天成内幕交易证据,撤回也没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细节,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 (微信聊天**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
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 刘长江回复“明白”。之后,刘长江在当天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
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次打开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盘价每股2.93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08元。
福建证监局认为,刘长江作为上海山钢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冠福股份”股票,且买入金额较大,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微信通话25秒传递内幕消息
同样是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任敏媛也知晓此内幕,在停牌前大量买入冠福股份。
2018年5月31日9点53分,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与任敏媛通话25秒。同日,任敏媛陆续买入近54万股冠福股份。同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8万元,累计亏损约56万元。
即便亏损,福建证监局依据以这些微信聊天**为证据,认定内幕交易,并决定对任敏媛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目前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都属于电子数据的范围。
最高法明确! 微信、微博聊天**可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通信**、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光明日报发文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的证据地位。
此外,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91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违法者,责令依法处理违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起点就是50万元, 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媒体表示,微信聊天**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形式,现在开始被接纳,说明行政监管机关也在顺应时代需求。她认为,不光是内幕交易,判断所有的证券行为是否合法,都可以结合所有的真实的证据形式,包括微信来认定。以后查处是否操纵市场,是否虚假陈述,乃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微信**能证明,都是可以认定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ID: 整理:陈茜)综合上海证券报、中新经纬、中青报此前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