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是怎么投的 发表论文,一稿多投可以吗?
一稿多投是指在未告知期刊编辑的情况下,同时将同一篇论文投稿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期刊的行为。一稿多投被视为违反发表道德的原因有二:1.若有多加期刊接受发表同篇论文,会引起版权纠纷。2.浪费资源,会有多加期刊耗费时间和金钱对同一篇论文做一样的工作一稿多投可能会导致:1.期刊拒稿2.将作者列入黑名单,日后禁止投稿该期刊3.期刊通知作者所属单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指在未告知期刊编辑的情况下,同时将同一篇论文投稿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期刊的行为。
期刊在你投稿的时候,会给你要求请勿一稿多投, 原则上来说,一稿多投是不允许的, 也是会让各个期刊杂志社记恨。特别是在核心领域,一稿多投是在浪费编辑部的审核资源,尤其是学报、核心等这些高端刊物,审核严格、耗时久,人家好不容易给你审核完了,结果你因为一稿多投来句“不发了”,那人家肯定不乐意,而且还有外审,你的文章很容易被送到同一个审稿人手里,然后被发现,被期刊拉入黑名单。
理论上来说不行,因为一稿多投是在浪费编辑部的审核资源,尤其是学报、核心等这些高端刊物,审核严格、耗时久,人家好不容易给你审核完了,结果你因为一稿多投被其中至少两本期刊录用、选择其中一本后、对其他期刊来句“不发了”,那人家肯定不乐意,而且还有外审,你的文章很容易被送到同一个审稿人手里,然后被发现,被期刊拉入黑名单......当然如果是普刊,可能会好一些,但也还是不建议这样做,因为一稿多投是所有期刊(不论普刊还是核心)都非常反感的(见图)
能理解大家怕时间来不及、所以想一稿多投提高投稿效率的心情,毕竟核心、学报这类期刊审核动辄好几月才回复,通过了还好,没通过又要花好几月等待,最后等来的可能还是拒稿的结果,而这还算好的,有些可能等了大半年都不会给你任何消息,那就很坑了,白白浪费了作者大把时间,编辑部的时间就是时间,作者的时间就不是时间了吗?
但是,目前环境就是如此,暂时也还没有其他更好的审核机制,如果就是想要一稿多投,就要承担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包括被发现一稿多投而直接拒稿,或者有些期刊就算审核通过也不通知作者、就把文章发表了,而作者还以为没被录用,转而投稿其他期刊,最终造成一稿多发的后果,这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比一稿多投问题更大。这里只能建议大家如果确实等得太久、想重新改投,最好打电话或者发邮件给原先投稿的期刊,说明情况后再改投,这样即便被一稿多发,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自己造成的。总之,不建议大家一稿多投,如果实在担心时间来不及的就提前准备,核心、学报提前1.5-2年左右,普刊出刊周期有长有短,一般建议提前0.5-1年准备,把握不准时间的,可以先提前咨询下自己论文相关的期刊当前刊期如何,持续关注下,不要因为时间来不及导致自己没期刊可发,最终耽误自己评职称、结题、保研、毕业......
当然如果是普刊,可能会好一些,但也还是不建议这样做,因为一稿多投是所有期刊(不论普刊还是核心)都非常反感的能理解大家怕时间来不及、所以想一稿多投提高投稿效率的心情,毕竟核心、学报这类期刊审核动辄好几月才回复,通过了还好,没通过又要花好几月等待可能还是拒稿的审核结果,这还算好的,有些可能等了大半年都不会给你任何消息,这种就很坑了,白白浪费了作者大把时间,编辑部的时间就是时间,作者的时间就不是时间了吗?但是,目前环境就是如此,暂时也还没有其他更好的审核机制,如果就是想要一稿多投,就要承担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包括被发现或有些期刊可能不通知你就把文章发表了,而你还以为没被录用,转而投稿其他期刊,最终造成一稿多发的后果,这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比一稿多投问题更大。
一稿多投,有些是故意的,有些是被迫的,因为核心审核周期太长,有些期刊你投过去还会给你个答复,告诉你他们收到文章了,并且告诉你三个月内不要另投,有些期刊则是投过去连个答复都没有。
因为你将论文投放到不同的杂志社中,它需要经过初审,复审,终审这几个过程,所以需要时间去完成这篇论文的发表,你要是一稿多投的话,被视为违反发表道德的原因有二:若有多家期刊接受发表同篇论文,会引起版权纠纷。浪费资源,会有多加期刊耗费时间和金钱对同一篇论文做一样的工作一稿多投可能会导致:期刊拒稿,将作者列入黑名单,日后禁止投稿该期刊。
但其实暗地里,有很多作者会有部分案例是作者投了A期刊,几个月没反馈,然后改投B期刊,审核通过发表,最后A期刊其实也过了,活活把作者逼成了一稿多投,因此尽量不要一稿多投。 但如果要改投,最好提前联系第一次投稿的期刊,询问情况。
一稿多投的行为违法吗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同意发表是承诺。但是对于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法律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以上要求,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因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三、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1)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2)在一种刊物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自引),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己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的同意。(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发表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再次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