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控审核不让提款 理财放款审核操作手册-金融公司必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壹减贰理财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壹减贰理财")进行的融资业务,加强融资项目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融资,是指通过壹减贰理财以借款、债权转让、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融入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通过壹减贰理财进行融资的项目由各资产端作为项目主导方,由审批中心或其授权部门进行项目授信审批并经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备案,由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核。
第二章 放款报审前提条件
第四条 提交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核的融资项目,应具备如下先决条件:
(一)项目已获得审批通过
1、常规项目
(1)未获授权资产端主导的项目或已获授权资产端主导的超过授权权限的项目,项目经集团审批中心出具审批单后,反馈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照集团审批中心出具的审批单,填写《壹减贰理财授信业务审批批复意见单》,报送至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核对后,进行备案并加盖备案章。
(2)已获授权资产端主导的授权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授权资产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项目审批,并填写《壹减贰理财授信业务审批批复意见单》,连同备案项目所需其他资料,一并报送至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核对后,进行备案并加盖备案章。
2、战略合作项目
战略合作项目由经办机构填写《壹减贰理财授信业务审批批复意见单》,经两位执行董事(包括副执行董事)签批后,报送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进行备案,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进行核对后,进行备案并加盖备案章。
(二)项目审批批复意见单中要求的条件均已落实
1、不存在特例审批情况的融资项目,《壹减贰理财授信业务审批批复意见单》中批复要求的条件均已落实。
2、存在特例审批情况的融资项目,《壹减贰理财授信业务审批批复意见单》中原批复要求条件的免除及新替代条件已经原审批人以特例审批单的方式予以确认,且变更后审批要求的条件已全部落实。
第三章 放款审核需报送的资料
第五条 实务操作中,因融资业务类别不同,需报送的资料会有所差异,各资产端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别准备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而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三大类:第一类为主体资质方面的资料,第二类为程序方面的资料,第三类为与审批条件相关的业务方面的资料。所有需提交的资料,均应以扫描件的方式提交。
(一)申请放款审核时需提交的主体资格方面的资料:
1、 融资方为企业/其他组织
(1)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融资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同意融资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4)担保方为企业/其他组织的,担保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同意为融资方的融资提供担保/反担保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5)融资方授权有关人员通过壹减贰理财办理融资业务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担保方授权有关人员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必要文件
融资方或担保方为企业/其他组织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2、融资方为自然人
(1)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复印件;
(3)其他必要文件。
融资方为自然人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字。
融资方通过壹减贰理财融资申请放款时,除首次申请放款需提交上述全部资料外,后续申请放款无须重复提交主体资质方面资料,但应明确说明在什么时间申请提款时提交过相关资料,且针对不同融资项目,新申请的融资业务需提交针对该笔融资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申请放款审核时需提交的程序方面的资料
1、《壹减贰理财融资申请书》;
2、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批复并经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备案的《壹减贰理财授信业务审批批复意见单》;
3、《壹减贰理财提款申请书》;
4、经资产端预审岗签署意见的《壹减贰理财放款前条件落实情况检查单》;
5、《壹减贰理财放款前条件特例审批单》(仅适用于需变更原审批条件的特例审批项目);
6、《壹减贰理财收款确认函》;
7、授权受托人进行业务操作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放款时需提交的业务方面的资料
1、借款
(1)审批单要求落实的放款条件、风控措施、担保要求落实情况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审批单要求签署的《保证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风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依据审批单确定。
(2)如由资产端提供兜底,资产端与借款人、保证人等共同签署的资金垫付协议及为资金垫付行为提供担保的相关担保合同(如有)。
2、债权转让/资产收益权转让
(1)据以产生所转让债权/资产收益权的基础合同复印件(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类别,可能是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不同种类的业务合同),如基础合同项下债权/资产收益权先转让给SPV公司或自然人,再由SPV公司或自然人通过壹减贰理财进行转让,还需提交前次债权/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2)基础合同项下担保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函以及与抵押、质押相关的他项权证书等抵/质押登记资料);
(3)审批单要求落实的放款条件、风控措施、担保要求落实情况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审批单要求签署的《保证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风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依据审批单确定。
(4)如由资产端提供兜底,资产端与融资方、保证人等共同签署的资金垫付协议及为资金垫付行为提供担保的相关担保合同(如有)。
3、审批意见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放款审核流程
第六条 各资产端将融资项目报送放款中心审核前,应先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审批批复并经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备案。
第七条 资产端预审
各资产端主导的融资项目报送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核前,应由资产端设立预审岗对报送资料进行预审(有法务人员的资产端由法务人员负责,无法务人员的资产端由指定专人负责,具体预审人员应在放款中心备案),预审人员负责对所报送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批单要求落实放款条件、风控措施、担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预审。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保送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主体资质方面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审批批复中要求的放款条件、风控措施、担保要求是否全部落实。对应办理抵/质押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确实无法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则必须将抵/质押物的有关权属文件正本交由资产端保管;如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自然人,应特别要求经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保证担保/保证反担保合同;
(四)以债权转让/资产收益权转让方式进行融资的,基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基础合同项下担保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到位;
(五)线下签署的各类合同文本是否使用统一合同范本。对未使用统一合同范本,或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需经放款中心审核确认;
(六)线下签署的各类合同要素填写是否标准、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审批批复要求,拟签署的主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资产端预审人员进行预审后,应在《壹减贰理财放款前条件落实情况检查单》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 放款中心放款审核
融资项目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批中心或其授权机构或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报经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备案,且经资产端预审人员预审后,资产端将需提交审核的资料以扫描件的方式提交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核。
放款中心收到资产端保送审核的资料后,依据审批批复意见,从融资方及担保方主体资格合法性、基础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基础合同项下担保措施合法有效性及落实情况、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批复前提条件落实情况、合同约定提款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已获得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并经壹减贰理财审批中心备案;
(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审核;
(三)融资方及担保方资格的审核。重点审核融资方及担保方融资及担保资格,融资及担保决策文件是否齐备、有效等,如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融资/担保的决议等;
(四)以债权转让/资产收益转让方式进行融资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性及履行情况审核;
(五)以债权转让/资产收益转让方式进行融资的,基础合同项下担保措施合法有效性及落实情况审核;
(六)资金支付方式、金额、对象等是否符合审批批复中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如资金支付对象与融资方不一致,必须要求融资方出局书面支付授权;
(七)批复要求前提条件落实情况审核;
(八)批复要求担保条件落实情况审核。对可以办理抵/质押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无法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则必须将抵质/押物的有关权属文件正本交由资产端保管; 如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自然人,应特别要求经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保证担保/保证反担保合同;
(九)批复要求其他风控措施落实情况审核。
第九条 各资产端报送放款审核的融资项目,放款中心经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所提供资料齐全且合法有效,审批条件已全部落实,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融资项目,由放款中心额度检查岗、放款中心放款岗、放款中心负责人在《壹减贰理财业务放款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壹减贰理财平台上线;
(二)所提供资料齐全合法有效,审批条件线下应落实部分已全部落实,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融资项目,由放款中心额度检查岗、放款中心放款岗、放款中心负责人在《壹减贰理财业务放款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壹减贰理财平台上线,但资金募集成功后实际放款前,审批条件线上落实部分需经放款中心放款岗、放款中心负责人再次确认后,资金方可发放给融资方;
(三)所提供资料不全,或审批条件尚未全部落实的融资项目,要求资产端补充提供资料或完善审批条件要求后再次报审。
第五章 台账及档案管理
第十条 放款中心在进行放款审核时,应建立项目台账,详细**每个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放款完成后,放款中心放款审核岗应对每个融资项目单独建立项目档案,将资产端以扫描件形式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归档整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充分重视档案资料的分类整理和保管,防止丢失、缺漏或被非法修改或偷窃。
第十二条 项目建档完成后,放款审核岗将项目全套电子档案抄送资产管理部,供贷后管理之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通过壹减贰理财进行融资的所有项目。
第十四条 本操作指引由壹减贰理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壹减贰理财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操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