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不能提款 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如何影响政府融资?
衡量债务水平的指标有很多,最多的是财政部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公式:债务率=(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隐性债务)/综合财力。还有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
债务期限折算4年,综合财力包括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以及中央转移支付等,收入包括若干扣除项。
关于隐性债务,由于一般金融机构难以获取完整数据,有提出以发债城投有息债务替代隐性债务,逻辑是发债城投的有息负债,支撑了城投公益性项目,该项目产生的债务由财政支出偿还,而发债城投有可查询的财务报表。但发债城投的有息债务,并非全部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形成,进一步可根据营业收入中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的比例,来判断有息债务属于隐债的比例。
进一步,笔者认为还应当加上无息负债,用于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应付账款,最终的偿付来源也是财政支付,由于涉及到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至少有救助责任。
而且,城投报表中的应收账款,才是地方政府支付义务的直接依据,在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后,偿还企业负债的依据是城投承担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
2、城投隐债尽调
除了查询申请融资城投是否在隐债名单内,还需通过尽调城投主体、经营项目和财务报表等,同时综合判断授信主体城投属性,以及是否涉及隐债。
(1)股权结构
城投平台是典型的地方国企,实控人往往是地方国资委、地方财政厅(局)、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等,且控股比例相当高,股权结构相对单一。
(2)经营项目
分析授信主体的经营项目,先是确定城投属性,再分析是否涉及隐债。
城投的核心业务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棚改、保障房建设等。通过查询公司主营范围、发债评级报告和募集说明书中业务类别,首先确定融资主体城投属性,再考察从事项目,有没有纳入政府预算,偿债来源是否主要是财政资金,以及是否存在垫资建设等隐债情况,最后当然也要考察地方整体支付能力。
除了可以直接被判定为隐债的项目情况,其他间接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债的项目情形包括:
①立项时,经营项目收益测算可以覆盖融资等成本的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但收益预测与可依据数据偏离较大,从而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救助责任。
②城投承担园区运营和管理,主要目的是招商,稳投资等政府性功能。
③还有城投拿地支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维持地方政府“三保”等支出。
(3)城投财务分析
①辩证使用335准则
335准则可以用来一般性的判断融资主体城投属性,即非经营性资产(城建类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超过30%、非经营性收入(城建类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超过30%和财政补贴占净利润比重不得超过50%。
但同时,应认识到即便符合335准则,也未必一定具备偿债能力。例如,自用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和增加贸易业务,有可能增加经营性营业收入,从而表面上符合非经营性收入低于30%的比例要求,但要么不带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要么业务规模和收入确认监管严格,实际作用受限。
②从财报分析隐债
首先是形成收入的资产,如应收账款,排名前几大的交易对手,如果是来自政府,如政府部门、主管单位或其他城投,那么要结合产生应收账款的项目进行分析,是否纳入政府预算。
其次是产品类资产:如存货,主要是城投作为施工方,承接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果存货中的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金额较大,则需关注是否存在垫资建设的问题;其他如合同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当前会计准则下,城投代建业务和采取BOT模式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的建设服务会部分过渡到合同资产,应当结合委托代建协议和特许经营合同等,查看项目成本补偿方式以及相关客户金额,判断项目收益和成本估计合理性,从而是否涉及隐债。
③小结
剖析城投财报,以有息负债和无息负债衡量隐债,主要是假设为政府相关项目形成的负债,是本应由政府进行投资的,但即便是政府投资项目,也并不是项目必须全程全额付款。
而经营活动形成的资产科目,其实更能体现与地方政府的关联、项目的公益性质,估值和未来收益合理性会否导致新增隐债,以及与结算是否及时相关的垫资建设。
04
银行城投融资风险分析
其实城投融资名单一直存在,银行授信业务重点,首先是符合监管对于名单内企业的要求,其次是在分析单个城投主体时,应当尽调城投主体经营项目和融资偿还是否涉及隐债,再进一步分析涉及隐债的负面影响。
1、风险主要是三个方面:
(1)新增隐债风险
包括存量隐债主体新增禁止性业务,例如财政部名单内城投新增流贷性质融资;更重要的是,不能参与可能导致新增隐债的业务,例如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出险偿债风险,或者为垫资建设融资。
(2)城投融资续作风险
例如参与12个高风险地区,或者其他19个省的试点城市的政府投资项目,若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当前总投资进度不足50%,有停建或缓建风险。
提款期内进入财政部隐债名单:已审批流贷,后续肯定不能继续提款;但是已审批项目融资,例如专项债项目,起码需要解决隐债问题后才能续作融资。
从而,查询融资平台系统,不仅是授信,间隔时间较长的用信,最好也再次查询是否在融资平台名单内。
(3)资产损失信用风险
隐债项目或主体,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一是没有市场化偿债来源,二是后续融资受限后,项目烂尾的风险。
2、风险识别VS业务挖掘
银行本质上是个经营信用风险的企业,而且即便是涉及隐债的城投,监管上也有业务空间,银行可以梳理监管政策,结合地方财政和城投自身经营,扩大资产规模或防范城投资产业务风险。
(1)隐债客户业务挖掘
对涉及隐债的客户,项目贷款场合,在严格依法合规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提前下,继续提供融资。
尽管不能新增流贷,但银行可参与隐债化解。一是运用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即低利率资金置换其他机构高利率资金;二是本机构债务重组,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信贷条件,以及结合以资抵债等,所有改变原贷款条件的其实都是重组;三是,15号文补丁允许流贷续贷,再配合压缩额度或者担保优化,也可视为化债的一种;四是将隐性债务转为经营性债务。
(2)授信标准有紧有松
谨慎的方面,例如自用办公楼等固定资产转变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和营业利润;此种调整,租金收入增加有限,更多的是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导致的净利润和权益增加,不会带来较大现金流入。而且未来房价下跌,还会导致利润大幅下降。
主动作为的一面,对于主要从事长周期业务的城投,可扩展城投偿债现金流范围,例如沿用“银监办发【2011】191号”可以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一是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二是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三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避免城投在授信尽调期因经营性活动现金流不足,导致无法办理授信。
05
隐债名单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财政部隐债名单查询有如下几个层次:
授信,授信和间隔时间较长的用信,均需查询城投主体是否在财政部融资平台名单内。
其次,如果在名单内,可以作为隐债主体判断的充分条件,但并不是必要条件,银行在分析单个城投主体时,应当辅之对城投经营项目和财务科目的尽调,根据项目协议、收益来源、项目收益金额测算等因素,综合判断申请授信城投主体是否涉及隐债。
再次,是否涉及隐债,必将对应不同的授信政策,但涉及隐债也不是不能有新增授信业务。隐债城投项目融资和化债,在当前资产荒的大环境下,也可以为银行带来优质信贷资产。
最后,当前不涉及隐债,不能忽视未来没有隐债,一旦未来已授信城投涉及隐债,或者区域变为高风险区域,那么至少影响已授信业务的继续用信,以及可能产生未来融资断裂带来的信用风险。从而城投授信业务应当考虑城投及所在地区的预期因素。
另外,无论是财政部隐债名单,还是3899发债城投名单,以及35号文及其补丁的高风险地区,名单内城投都有相应的化债优惠政策。例如特殊再融资债券,以及发债用途可以为借新还旧,银行在单个城投授信业务时,还是应当综合地方财力、城投自身业务和财务状况、未来转型、偿债意愿以及当地金融资源等因素,做出个性化判断。
06
结论
未来银行城投授信业务:一方面要考虑当前是否涉及隐债、监管政策的不同要求,以及城投和地区不同资质;另一方面,当前不涉及隐债的主体,更要关注未来是否会涉及隐债,因为新增隐债导致的新增风险对银行伤害更大。
进一步,要结合城投转型,例如未来是继续承担融资平台功能,同时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项目,还是产业化国企,采取不同的授信策略。不同地区,不同城投主体和不同项目,应当有差异化的授信策略,未来银行的城投授信业务,都应当采取“地区+融资主体+项目”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