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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小江和小罗在互联网平台看到某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公告,公告中承诺:该竞技比赛的冠军可获得一台汽车。小江和小罗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参加比赛,并获得了冠军,却迟迟未等到冠军奖励。
无奈之下,小江和小罗向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赛事有关的三家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向他们支付奖品汽车的市场折现价。
法院审理
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A公司的企业标志与赛事标志相似,但与此次赛事并无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B公司系本次赛事的主办方、组织者,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途径发布比赛信息,构成向不特定电子游戏玩家发出要约,符合悬赏广告中的优等悬赏广告的特征。小江和小罗作为电子游戏选手,在比赛中取得冠军,在根据悬赏广告内容完成指定行为者中,按规则评定为优等者。因此,B公司应履行其支付报酬的义务。
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宣发执行合同》,作为本次比赛的线上报名、宣发执行方,本案合同及微信公众号内容能够证明C公司系本次赛事商业广告的受托发布者,而非主办方,不是优等悬赏广告的悬赏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且C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电竞比赛也真实举行,B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兑现奖励的行为,但不能证明C公司发布了虚假广告,C公司也不存在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本次电竞比赛信息在各大平台均发布了公告,公告中载明,冠军大奖为汽车。小江和小罗所在战队夺冠后,二人签订《领奖协议书》,内容为同意二人代表冠军战队申请将奖品替换为现金奖励16万元。
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B公司向两位原告支付电竞比赛冠军奖励折现款16万元。
法官说法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出合同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定行为人以自己完成特定行为的形式完成对该要约的承诺。特定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悬赏人即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优等悬赏广告是悬赏广告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声明仅对完成特定行为人中的一名或若干名优胜者支付报酬的情形。
竞赛者发布的竞赛和优胜奖励信息,即属于优等悬赏广告。对于按发布信息制定规则完成特定行为的优胜者,竞赛组织者应当按照悬赏广告中的承诺支付报酬。
有时商业广告信息的广告发布者与竞赛主办者即悬赏人不是同一主体。参与者在参与活动前,有必要留意悬赏人的身份,以确定负有报酬支付义务的主体,注意保留相应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