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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印发《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请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二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3〕3号),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三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办〔2005〕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日
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学创作队伍建设,完善文学创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学创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下同)的专业人员、业余人员和自由撰稿人。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一级。其中文学创作三级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二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一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执行党的文艺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深入生活,钻研业务,努力创作,积极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自由撰稿人由所在设区市文联(作协)根据其文学创作情况和社会表现代为考核。
近5年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或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不得申报,并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报,并延迟2年以上。
(三)对伪造学历、资历、创作成果,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违规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申报,并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文学创作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文学创作三级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
(一)大学专科以下学历,从事文学创作10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7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四)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文学创作3年以上。
(五)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六)获得省级以上文学奖1项或设区市级以上文学奖2项以上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基本掌握文艺理论基础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文学创作与评论有一定的了解和体悟,并对某一文体或某一专业领域有所研究。
第八条 作品数量质量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学创作者,发表或出版文学作品累计3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有一定影响的文学作品2篇(或长篇1部)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发表或出版文学评论文章累计10万字以上,并在C刊发表评论文章2篇以上。
(三)从事文学网站撰稿者,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网站独立发表完结作品累计10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1部以上。
第九条 成果社会影响要求
作品在本地区读者中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设区市级以上文学奖1项以上。
(二)发表的作品被相关文学期刊转载或摘要。
(三)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本地区产生一定影响。
第四章 文学创作二级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工作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工作4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系统的文艺理论基础和较为广博的专业知识,对文学创作与评论方面有研究和专长,并对某一文体或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
第十二条 作品数量质量要求
在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学创作者,发表或出版文学作品累计50万字以上,并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4篇(或长篇1部)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发表或出版评论文章累计15万字以上,并在C刊发表评论文章4篇或出版理论专著1部以上。
(三)从事文学网站撰稿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5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3部以上。
第十三条 成果社会影响要求
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作品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高度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文学奖1项或设区市级文学奖2项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文章1篇以上,或文学评论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或摘要。
(三)文学作品被收入选集出版,或被重要文学刊物转载,并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四)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文学创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合格,并至少一次优秀,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中的一项。
(一)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从事文学创作15年以上,或获得省级文学奖2项或全国文学奖1项以上。
(二)具备规定学历,获得省级文学奖2项或全国文学奖1项以上且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3年以上。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满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文学奖2项或全国文学奖1项以上。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8篇(或长篇2部)以上。
(三)在C刊发表文学评论文章8篇或出版理论专著2部以上。
(四)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30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6部以上。
(五)获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文学创作一级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资历要求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深厚的文艺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对文学创作与评论有较深的造诣,并对某一文体或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第十八条 作品数量质量要求
在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学创作者,发表或出版文学作品累计80万字以上,并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8篇(或长篇3部)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发表或出版评论文章累计20万字以上,并在CSSCI期刊(以下简称C刊)发表评论文章8篇或出版理论专著1部以上。
(三)从事文学网站撰稿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25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5部以上。
第十九条 成果社会影响要求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高度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文学奖2项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文章2篇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2、文学作品被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或被国家级文学刊物转载,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3、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