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广告结束语 教培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敏感词汇总
作为教培人,近期经历了行业重大变化阶段。自2021年以来,针对校外培训行业的整顿与监管就紧锣密鼓、接连不断的展开。先是针对违规经营、无证办学、以名师为噱头的虚假广告,以及教师无资质授课,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进行整体行业的全国大范围排查。随后,就是针对教培行业广告泛滥、虚假夸大宣传,以及违反广告法等行为进一步进行排查与处罚。
这段时间,教培行业从业者可谓是对政策、法规研读密度和认真度最高的阶段。大家都仔细研究与教培行业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也在关注各类法律条款涉及到教培行业的细节条款。今天,直说小编就为大家检索整理与教培从业者息息相关的广告宣传类的法规细则,以及相关监管政策,供行业人学习参考。
广
告
法
规
教培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
区域法规
5月19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淀区教委,正式出台“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对教培行业广告发布做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
通知指出,本着服务辖区企业、净化广告市场、强化广告监管的原则,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局的指导下,联合海淀区教委,出台“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提醒辖区内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时应注意的一系列问题。
其中包括:办学资质要求,宣传内容规范,不得含有“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等涉嫌诱导点击的词汇;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等培训做出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
具体条目如下:
1、广告主身份真实、办学资质齐全、宣传内容不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2、严禁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
3、严禁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
4、不得含有“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等涉嫌诱导点击的描述,不得编造“自学考试即将取消”、“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加考数学外”等政策变化用语。
5、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免学免考拿学历、双倍提升、短期突破高分、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真正做到提分、XX天逆袭、高中生轻松本科梦等。
6、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
7、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
(2)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字词进行宣传。
8、下列人员不能成为代言人:
(1)未使用过商品或者未接受过服务的;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3)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10、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1、不得在教育培训类广告中出现贷款、学费分期等内容诱导招生。
12、严禁发布虚假内容欺骗、诱导受众,不得发布包含不符合考试制度及学制的内容、严禁贬低其它教育培训机构。
13、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14、不得在培训机构内设班级名称中使用具有承诺性质的词语(如:保过班、一周提高**分班等)。
15、其它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涉及导向、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区域法规
6月中旬,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教培行业广告内容做出了多项明确规定。
上海市
此次《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应具有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1、公办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2、民办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三)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媒介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范围为“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不得发布未经市教委认定的国际课程招生广告,不得发布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设国际课程的招生广告。
四、高校所属机构(二级学院、系、处,及校内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高校及所属机构名义,面向社会举办(或与其他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布招生广告。
从事基础教育(小学、中学阶段)的教学机构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也不得对社会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
五、招生广告中应当使用教育培训机构的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各种不同类别的教育机构名称不得混淆,如把“进修学院”简称为“学院”。不得将商标、企业标识混淆为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如“XX教育”、“游戏学院”、“动漫学院”、“影视学院”等。
六、招生广告中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以及就业等作出缺乏依据的承诺,如“保证三个月提高学习成绩”、“签约保过”(保证通过考试)等。广告中不得以“定向就业培养”、“定向就业班”、“就业签约班”、“岗前实训”、“企业委培”等名义进行误导宣传。
七、招生广告中涉及合作办学内容的,合作各方均应具有合作办学涉及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和教育培训项目内容,如合作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培训的,各方都要具备高等非学历教育资质。
不得利用合作办学的名义开展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教育培训类别和内容,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含有学历教育内容的广告,中等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含有高等教育内容的广告,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文化教育培训招生广告。
普通高校不得以合作办学等方式委托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开展委托招生、教学并发布招生广告。
八、招生广告中涉及学分置换内容的,应当取得高校同意置换学分的证明,广告中应当清晰注明“XX课程可以获得XX学校学分认可”,不能利用部分课程的学分置换谎称可以获得有关学校学位证书。
九、招生广告中涉及提供外教服务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允许校方聘请外籍专家的资质证明以及外籍教师的《外籍文化教育专家证书》。
十、招生广告中涉及颁发境外学历、证书等内容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格。
十一、招生广告中涉及研究生培训(包括MBA、EMBA、MPA等)内容的,培训机构应当为普通高校以及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教育机构(如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十二、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计划外招生”、“招收(录取分数)线下考生”等名义发布招生广告,干扰国家正常学历教育招生秩序。
十三、不具有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 “XX教育咨询”的名义发布含有教育培训活动内容的广告。
区域法规
为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广告监管,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提醒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广东省·东莞市
《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提醒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01、广告主具有经营资质,宣传内容不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02、不得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焦虑情绪,误导消费者。
03、不得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
04、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免学免考拿学历、双倍提升、短期突破高分、就业有保障、××天速成、真正做到提分、××天逆袭、高中生轻松本科梦等。
05、不得对机构投资人、经营历史、师资情况、教育培训效果、国际教育概念和理论术语等作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引证宣传等。
0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
07、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
(2)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字词进行宣传。
08、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代言人:
(1)未使用过商品或者未接受过服务的;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3)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09、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10、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1、不得发布虚假内容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它教育培训机构。
12、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13、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1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5、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区域法规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为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于今年7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其中,针对自媒体平台宣传工作桂林市教育局发布新通知。
广西省·桂林市
以下为政策原文——
各县(市、区)教育局:
近期,我市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在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家长群等形式进行宣传时,存在宣传、炒作学校中高考升学率、转载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时擅自删改内容误导群众等违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净化教育生态,树立科学育人观和正确的教育评价导向,现就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线上自媒体平台宣传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线上自媒体平台账号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线上自媒体平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将所持有的、用于广告、宣传的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报属地教育局备案(包括以机构举办单位名义申请、以机构名义申请、机构内个人名义申请且用于发布机构相关宣传内容的账号),已暂停使用的公众号也需报备。
(二)线上自媒体平台不得出现以下违规内容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相违背的内容(如:宣扬“五唯”,宣传炒作中高考升学率或“状元”等)。
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遵循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规律的内容(如:宣扬、鼓励中小学违规补课,“刷题”备考,超纲超标教学及“五个管理”负面清单中所禁止的内容)。
与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关于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相违背的内容(如:鼓励、鼓吹义务教育择校就读、“掐尖”筛选生源,中小学违规跨区招生,“占坑”培训,违**小学招生“十个严禁”“五个一律”“六个不准”要求的内容等)。
在转载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和宣传报道时未注明来源或擅自删减、修改标题和相关内容,博取眼球,哗众取宠,误导群众(如:未经官方授权擅自“解读”教育政策误导家长,对官方政策文件断章取义进行夸大宣传等)。
不实信息和虚假广告等。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桂林相关法规政策的内容。
(三)加大行业自查自管力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引导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加大线上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互相提醒,自查自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净化行业生态。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由行业协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当年将列入黑名单,年审结果定为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将《桂林市校外培训机构网络自媒体备案表》(附件1)下发至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填写,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今后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及时做好线上自媒体平台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需于6月5日前将《桂林市 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网络自媒体登记备案汇总表》。
桂林市教育局
国家法规
除了各省市和地区出台的地方性广告相关规定外,其实,国家的《广告法》也做了严格的针对各行业广告宣传禁用词汇的规定,其中行业通用类禁用广告词规定范围就包括教育类:
注:教培行业相关条例
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广告禁忌词汇有哪些?
下面,我们就分享有哪些敏感的“违禁词”。
违禁词 一、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 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 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 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 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 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 款)、最后一波、全国 X 大品牌之一。
三、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 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 /绝对)、终极、极致。
四、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 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五、与品牌有关
大牌机构、金牌老师、王牌课程、名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无敌、100%等。
六、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 100%。
七、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售罄、售空、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 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等。
八、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 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 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九、违禁权威性用词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
十、违禁教育培训用词
1,优先入学、全程无忧、保证就业、命中率、包过、保过、一次通过、必考、必过等;
2,记忆效率提升百倍、成绩飞跃、过目不忘、7天记住永不忘、通过率XX%、高分王者、名列前茅、缔造传奇、百分百高薪就业、国家承认等对培训效果、获得学位学历等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词语;
3,命题专家联手、圈定考试范围、通往北大/清华的金钥匙等暗示有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的词语。
同时,《广告法》针对违规行为也做出判罚规定:
新的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附录:
01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1
02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2
03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3
04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4
05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5
06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6
07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7
08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8
09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9
10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10
11
宣传敏感词汇-汇总11
针对K12校外培训行业的整治与监管,其中一项违规现象就是在广告推广营销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诱导消费者。为此受到查处和罚款的机构曾被市场监察部门通报,不仅对整体行业的形象、口碑带来负面影响,也让消费者对教培行业心存芥蒂、充满警惕。这无疑为行业在强监管下更健康的发展带来风险。此次,直说小编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和细则供从业人参考,就是为了提醒教培行业从业者能够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的在行业里继续生存。无论市场竞争态势多么恶劣,合规,都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经营操守。
结束语
“教培行业共救行动”专题旨在为教培从业者提供一些来自行业动向的参考。我们不想在自己服务的这个宝贵的行业领域去选择只报道负面,只揭露乱象,正如很多从业者说的那样:媒体不仅仅肩负行业监督、客观报道事实的使命与职责,同时也肩负着正向报道和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责。我们希望在政策对行业带来巨变的当下,通过及时报道行业动态和分享专家观点与建言,真正为行业度过难关尽绵薄之力。我们也希望接受来自行业从业者的投稿、私信或评价与监督,共同为行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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