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打官司赢了 工程款诉讼时效怎么算?
工程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也应遵守《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指的是当事人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通俗点讲,如果乙方没有在诉讼时效之内起诉甲方,亦没有采取其他方式中止或中断该时效,可能就拿不回这笔工程款了。
同时,因为工程款往往数额巨大,一般都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往往同时涉及到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利息等多种不同款项。随着款项的不同,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起止日也会有不同,在实践中,施工企业一定要重视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以免因时效超期而蒙受损失。
进度款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关于工程款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但很多时候合同中都会约定进度款,有时候甚至会因纠纷导致无法完工,对于这种情况,进度款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一笔债权,应适用同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实践中应认定工程款进度款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质保金诉讼时效的计算
基本上在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都会约定保留部分工程款(大多都是由施工企业施工前交纳给发包方的)作为质保金,然后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过一定时间再归还。那么,质保金和工程款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呢?其诉讼时效是否需要单独计算呢?质保金和工程款不属于同一债务,因为质保金的性质实际是施工企业为保证自己履行保修义务,支付给发包方的保证金,其与施工企业因劳动施工应得的工程款报酬是不同的。因此,关于质保金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结算款的诉讼时效
对于结算款的诉讼时效,主要还是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那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果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还需要提交施工企业结算文件、发包人审核答复等环节,则要视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达成了结算协议,则以结算协议中载明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双方未就结算结果达成一致,要么从施工企业要求发包方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要么根据合同约定、竣工之日等综合认定一个发包方应当支付结算款的日期,然后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此外,还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解除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只要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施工企业可即刻向发包人请求结算已完工程的相应工程款。因此,施工企业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利息、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有些施工合同会对发包方延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约定利息与违约金条款,满足一定条件,此二者是可以同时主张的,那关于利息与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呢?违约金属于单独的债权,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的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的,应从结算完毕的时间起算;而利息则属于工程款的从属债务,和工程款属于同一债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和对应的工程款一致。
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要想延长诉讼时效,可采取以下方法:
1、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2、向对方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
3、要求对方做出承诺、提供担保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4、对方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省级报纸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结语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应根据本文提到的知识点,及时向上一级的甲方单位主张工程款,实践中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结算材料,在长时间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更要采取行动,确保自己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当然,最好的举措还是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直接起诉,这样一来,不仅能保证诉讼时效没有超期,也可以避免甲方公司转移财产或者优先受偿权失效等情况出现,否则就算在诉讼时效内,打赢了官司也未必能拿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