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帮助残疾人创业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1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工商局、体育局
1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残联发〔 2018 〕6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 ( 局) ) 、财政厅( ( 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局) ) 、工商局、体育局、邮政局、扶贫办、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下统称自主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渠道之一。为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扶持范围(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